上海家具行业文明经营规则

2019-09-05


总 则
1 依据
依照国家市场管理、物价政策、及规范经营的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上海市人民政府颁布的有关条规定。配套《上海家具行业产品‘三包’责任规则》,制定《上海市家具行业文明经营规则》。
2 目的
为了树立良好的行业风气,建立和维护公平、公正、依法、有序的上海家具市场经营环境,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正当权利。
          3 操守职业道德
职业道德基本点,即:忠于职守,乐于奉献;实事求是,不弄虚作假;依法行事,严守秘密;公正透明,服务社会。正确处理好竞争与协作、自主与监督、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关系。企业应对职员进行社会责任、职业道德、法律法规、行规行约的教育。本规则是上海市家具行业销售过程的服务规则,是企业文明服务、文明竞争、自我约束的基准。分 则
4 术语
4.1 定型家具产品。指以陈列样品为准,无尺寸、款式、材种、颜色变动的家具产品。
4.2 定制家具产品。指参考陈列样品,以“套”或“单件”为单位,有尺寸、款式、材种、颜色改动的,或根据顾客个性化需求进行设计制造的家具产品。
4.3 买卖合同。指一方转移标物的所有权于另一方,另一方支付价款的合同。使用于现货买卖、定型家具买卖。
4.4 定作合同。是承揽合同的一个种类,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使用于定制家具性质的买卖。
              5 诚实守信服务
生产者、经营者要诚实守信经营,应做到:
5.1 真实标明、标全上海家具行业统一格式的通用、企业特色价格标价签。
5.1.1 做到标价签标识准确、字迹清晰、货签对位。正确填写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产地、厂名、经销商、代理商名、品牌名;准确填写生产标准、产品等级、主辅材料、价格、计价单位等栏目。不得以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掺杂掺假、虚假标价等形式欺诈、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5.1.2 经销、代理销售家具商品的,应当有经销、代理证明。代理销售进口家具商品的,应当在商品和标价签上标明代理商的中文名称。除了提供资质证明,还应当提供报关单据及进口国原产地等证明材料。5.2 遵守价格法规,做到明码标价。
5.2.1 经营家具商品要明码标价,鼓励明码实价。不得以不标、错标、漏标或不按规定方式标价;杜绝无依据、畸高虚价误导、诱骗、欺诈消费者。
5.2.2 家具价格发生变动时应及时更换标价签,不得在议定价格之外加价,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其他费用。
5.2.3 严格遵照上海现行价格政策,实价标识(兰色)不接受还价;掌握好议价(红色)幅度;降价(黄色)标明理由。
5.2.4 经营者在开展促销活动期间,宣传广告中的价格优惠应当真实,明确优惠促销期限,并对宣传广告中的价格标示承担责任,不得以店堂告示的形式免责。促销赠送物品应当标明赠送的商品价格(价值)。
5.3 严守服务承诺,齐全销售手续。
5.3.1 家具销售场所应为顾客提供详细商品介绍和经营流程描述,严格履行宣传的各项服务承诺。
5.3.2 出售家具商品时,应普及合同方式销售。应出具产品检测合格报告;买卖成交后必须开具发票、提供产品合格证、产品“三包”凭证、产品使用说明书,杜绝不合格家具商品入市。
5.4 尊重知识产权,维护商业信誉。
5.4.1 不擅自使用其他家具生产者、经营者特有的,为众所周知的商品名称、商标、企业标记、名优标记,或易混淆、相近似的名称、标记。不损害他人企业形象。
5.4.2 不假冒和仿造其他家具生产者、经营者所设计、销售的家具产品。不损害他人产品形象。
5.4.3 家具企业应当积极申办商标注册,申请产品专利权,维护企业知识产权。
      6 规范经营服务
规范服务行为,正确引导消费,保护企业与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应做到:
6.1 尊重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和服务的权利。在经营场地显著位置公示有关商品和服务的真实情况、联系电话、服务受理人姓名;公布行规行纪接受消费者的监督。
6.2 经营者应做到规范管理,规范服务。建立入场、台帐及现场管理等制度,经营场所从业人员要做到,有统一佩戴标有厂名或商店名的胸卡,佩证;有行业上岗培训证,持证上岗,按以下规范行为做好家具销售工作。
6.2.1 做到签约销售。买卖家具商品提倡现货销售。以现货或定型家具定货形式销售的,签订“上海家具买卖合同”;以定制家具形式定货销售的,订“上海家具定作合同”。企业自定合同的,应当参照“买卖”“定作”二种格式制作。逐渐减少定单式的销售形式,以定单式的签约,必须具有双方权利及义务责任条款,以双方签字盖章后视为有效合同。签订合同应尊重消费者合理意愿。合同及附件应规范,在双方权利义务平等的条件下,共同协商条
款和补充内容,合同条款不得有霸王性、歧义性内容。
6.2.2 预收款项规定。签订“上海家具买卖合同”的家具,可预收定金,定金额度不超过货款的20%。签订“上海家具定作合同”的定制家具,可预收定金、预付款。如有预付款项的由双方约定。
6.2.3 预收款项违约处理。经营者违约无法提供家具商品的,应当按双倍定金支付给消费者,有预23付款项的全额退还。消费者违约要求退货的,有约定的,按双方约定截留直至全部定金。无约定的,尚未送货的,截留最高不超过定金的 30 % ;已送货上门的,截留定金额为 50 -100 %。收取定金违规超过规定的,返回超收金额部分后,照此办理。全额收取了家具商品货款的,经营者不能履约的,退回全额货款,并为消费者作出按全额货款20%的双倍赔偿。消费者要求退货的,有约定的从约定。无约定的可截留金额为不超过货款的5-6 %。
6.2.4 消费者预定家具商品并付出定金后,无论有无约定,应当允许在所售家具经营场所的2天营业时间内(含当日)无条件退货。邮购、互联网方式销售的家具商品,发生纠纷的按相关法规办理。
6.2.5 逾期交货或交货不全,又没有取得消费者认可的。生产者、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支付违约金。计算方法是,按逾期商品货款的千分之三 × 逾期数。进口家具商品的供货方应与消费者慎重签约,逾期交货的应当按照本规定办理。
6.2.6 生产者、经营者对从业人员应有切实的管理制约措施。应做到:文明经商、规范用语。保证在任何场合都应避免损害他人企业的行为,不以有奖销售、回扣等促销手法推销质次价高的家具商品。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谩骂、殴斗等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的行为。
6.2.7 已实现销售即开具发票等有效凭证后,执行“上海家具行业产品‘三包’责任规定”。
附 则
 7 监督与评议
本规则由上海市家具行业协会提出,是上海市地方标准“家具经营服务规范”的重要内容之一。本规则由上海市家具行业协会会同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负责监督、评议。对于有违规违约行为的,应本着自觉遵守本规则的态度协商解决矛盾。对于严重欺诈行为者,提请有关部门按照有关法规的法律责任条款作出处理,并向社会舆论曝光。
8 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上海地区从事家具生产,经营的企业;适用于相关职能部门对家具市场的管理、监督、检查。各企业应自觉遵守和维护本规则,并自觉接受社会各界对行业遵守本规则情况的公正监督。本规则于 1998 年 3 月制定,1999 年、2001 年、2004年修订,2013 年 5 月再修订,自发布之日执行。


                                                                                                                                                                                            二〇一三年五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