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家具行业产品“三包”责任规则

2019-09-05

总 则
1 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上海市价格管理条例》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则。
2 目的
为了确保家具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起家具质量与服务的责任,取信于消费者,本规则明确生产者、销售者承担家具产品的包修、包换、包退(以下称“三包”)的责任和义务,以确保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3 正确标识
生产者、销售者出售家具应当按照“上海家具行业产品标识标注规则”规定,做到价签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码标价、字迹清晰醒目、货签对位。标价签应当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型号、产地、厂名、经销商或进口代理商名、等级、计价单位、规格、价格、基辅料等标识。
分 则
4 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4.4.1 生产者应当建立家具产品质量检验部门,出厂产品应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必须随产品向消费者提供三包凭证、产品使用说明书。不能保证实施“三包”责任规定的不得销售。
4.4.2 销售者应当保证销售家具产品的质量,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不符合法定标识要求的,一律不准销售。产品出售时,应当介绍使用维护项、“三包”方式,并做到签约销售,商品买卖成交后,必须提供有效发票和其他有效凭证。
4.4.3 销售者要依照“谁销售、谁负责’的原则,负责为消费者提供必要的服务。场地出租者应当对场地承租者,在租赁合同终止前售出的家具产品质量承担连带责任。销售者不能因生产企业破产倒闭、撤场而免除对所售商品应承担的“三包”责任。销售者在承租者退出场地的一年内,应继续承担产品的质量责任。
4.4.4 生产者、销售者要妥善处理消费者的咨询、投诉事件,不得互相推诿。
5 三包责任范围
家具产品“三包”期限为一年。玻璃、镜子发生自然破损、霉变和雾光的为一年,板材发生活性虫蛀的为二年。如有企业承诺的按承诺办理,有家具标准规定的按标准规定办理。
5.1 “三包”内容售出的合格品家具产品质量“三包”规定如下:
5.1.1 包修:凡属于合格品范围内的质量问题,均属包修范围。
5.1.2 包换:产品经两次修理未能达到质量标准的包换。产品包修期从更换之日起重新计算。
15.1.3 包退:产品经两次修理、调换后仍无法达到质量标准的;在约定期限内不能调换的;经检验为不合格的;合约内有承诺退货、退款的包退。
5.1.4 促销、降价、打折家具商品;奖励、赠与形式提供的家具商品,要明确“三包”责任。因质量问题作价格变更的,应标明“处理品”,应提供修理期限,可免除其他“三包”责任。
5.1.5 “三包”期自家具送达之日起计算。返修、换货后的三包延长期与消费者另行书面约定。
6 三包责任期限
“三包”有效期自家具送达之日起计算。生产者、销售者收到消费者投诉后,应当按照“谁受理、谁答复”的原则,无约定的,七天内给予“修、换、退”的明确答复,在答复后的二十天内或按约定期限内给予解决。
7 折旧费处理
在“三包”责任有效期内,属合格品范围内有下列情况者,生产者销售者可以收取折旧费。
7.1 对于符合包换条件的:无论有无同规格型号产品、消费者不愿意调换其它产品而要求退货的,应当予以退货。对已使用过的家具可以收取折旧费折旧费按最高不超过成交额的0.1 %/日收取。折旧费计算自产品成交并开具发票等有效凭证之日起至退货之日止(扣除返修占用的时间)。
7.2 因消费者的原因要求退货,销售者也同意消费者退货要求的,收取折旧费金额由双方协商决定。
8 非“三包”责任范围

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实行“三包”服务,可酌情收费修理。

8.1 消费者因使用、维护、保管不当造成损坏的;

8.2 自行拆动造成损坏的;
8.3 无“三包”凭证及有效发票的,又不能证明其所购产品在“三包”有效期内的;
8.4 “三包”凭证型号与修理产品型号不符合或者涂改的;
8.5 超过“三包”责任期限的。
9 争议解决办法消费者因家具“三包”责任问题与生产者、销售者发生权益争议时,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与生产者,销售者协商解决;请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调解;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诉;提请仲裁机构;直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附 则
本规则如有与有关法律法规相违背的,以法律法规为准。本规则是家具产品履行“三包”责任的基本要求,适用于上海地区生产、销售的各类家具产品。鼓励各企业制定严于本规则的“三包”责任细则。本规则由上海市家具行业协会于 1998 年 3 月制定,1999 年、2001 年、2004 年三次修订,2013 年5 月再次修订,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〇一三年五月